第2种观点: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受理。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居住在、澳门一方向、澳门地区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二)、居住在、澳门一方当事人向、澳门特区起诉离婚的,该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澳门特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协助执行。(三)、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是一方要求与在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凡是内地人民享有管辖权的案件,、澳门特区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作出决定。根据《关于人民认可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地区有关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起诉,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港澳台的案件适用普通的管辖,按照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涉及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高级人民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核。待最高人民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待高级人民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港澳台的案件适用普通的管辖,按照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涉及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高级人民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核。待最高人民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待高级人民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3种观点: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使用一般地域管辖,诉讼因素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项引起纠纷的诉讼统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法则按特别法处理。一、破产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新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上述两个条款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这一法律事件,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确定的影响。其中,第20条明确破产申请受理不改变既有程序管辖的原则。既有程序的管辖由立案受理相关争议的或仲裁机构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确定,破产申请受理仅产生中止既有程序进行的效力:即在破产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既有程序继续审理。从条款的措辞来看,第21条的内容相当简单,但其确立了后发民事诉讼由破产集中管辖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讲,破产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因此,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与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破产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后发民事诉讼,破产的管辖权将优先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管辖权的。具体的讲,破产对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集中管辖,将不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约束,同样也不再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同时,从破产集中管辖在于促进司法统一并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出发,我们认为也必须破产以指定管辖方式转移其对后发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利。二、装饰装修合同是不是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两类:一类是国内案件的专属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则是:因三资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三、涉台离婚案件要怎样办理同胞与同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居民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作为管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作为管辖。(二)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管辖。一是一方要求与在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2种观点: 管辖源于管理以及统辖,管辖是人民之间的一种管理关系。指各级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那么,涉台离婚案件管辖是怎样的,大家肯定有很多疑惑。为此,小编收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解答大家的疑惑。一、涉台离婚案件管辖是怎样的(一)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作为管辖。(二)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管辖一是一方要求与在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法律依据根据《关于人民认可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地区有关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根据最高《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供的证据是在、澳门、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1种观点: 涉港澳台离婚的管辖1、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则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2、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的,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诉讼。3、夫妻双方都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离婚。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来都到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可由当事人原结婚登记地、原婚姻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受理。最高人民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4年7月14日)你院1984年2月9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可否按我院1983年11月28日〔83〕法研字第26号《印发<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内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申办离婚之规定办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办理离婚的办法,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故不宜直接引用此规定。但港澳同胞和华侨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司法部1981年4月29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82年2月20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我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八、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澳门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可以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二)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三)涉港澳经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内地,但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内地或者被告有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四)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经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当事人不得用协议方式排除我人民的法定管辖。(五)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对该诉讼有管辖权。(六)涉港澳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协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国外某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起诉。如果仲裁协议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并就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在中国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则上与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也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以对于被告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二)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三)涉港澳经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内地,但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内地或者被告有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四)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经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当事人不得用协议方式排除我人民的法定管辖。(五)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对该诉讼有管辖权。(六)涉港澳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协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国外某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起诉。如果仲裁协议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并就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中闷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缺培消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伏知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二)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三)涉港澳经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内地,但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内地或者被告有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四)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经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当事人不得用协议方式排除我人民的法定管辖。(五)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对该诉讼有管辖权。(六)涉港澳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协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国外某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起诉。如果仲裁协议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并就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港澳台的案件适用普通的管辖,按照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涉及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高级人民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核。待最高人民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待高级人民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也有管辖权。以上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均可以行使管辖权。一、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在我国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工程纠纷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提出。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的管辖,第二审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管辖,其他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二)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三)涉港澳经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内地,但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内地或者被告有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四)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经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当事人不得用协议方式排除我人民的法定管辖。(五)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对该诉讼有管辖权。(六)涉港澳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协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国外某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起诉。如果仲裁协议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并就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涉及港澳台的案件显然不符合以上两条的规定,所以不能算是涉外案件,也就不属于涉外民事诉讼。而且中国也一直坚持港澳台是中国的一部分,如果将涉港澳台的案件列为涉外案件的话那就从自己的法律上将港澳台出去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百零四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一) 适用我国法律的原则;(二)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三)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的原则;(四)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五) 委托或指定我国律师参与诉讼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港澳台的案件适用普通的管辖,按照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涉及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高级人民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核。待最高人民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待高级人民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2种观点: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使用一般地域管辖,诉讼因素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项引起纠纷的诉讼统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法则按特别法处理。一、破产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新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上述两个条款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这一法律事件,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确定的影响。其中,第20条明确破产申请受理不改变既有程序管辖的原则。既有程序的管辖由立案受理相关争议的或仲裁机构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确定,破产申请受理仅产生中止既有程序进行的效力:即在破产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既有程序继续审理。从条款的措辞来看,第21条的内容相当简单,但其确立了后发民事诉讼由破产集中管辖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讲,破产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因此,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与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破产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后发民事诉讼,破产的管辖权将优先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管辖权的。具体的讲,破产对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集中管辖,将不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约束,同样也不再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同时,从破产集中管辖在于促进司法统一并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出发,我们认为也必须破产以指定管辖方式转移其对后发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利。二、装饰装修合同是不是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两类:一类是国内案件的专属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则是:因三资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三、涉台离婚案件要怎样办理同胞与同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居民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作为管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港澳台的案件适用普通的管辖,按照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涉及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高级人民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核。待最高人民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核;待高级人民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1种观点: 关于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如何管辖和受理的规定:(一)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二)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三)涉港澳经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内地,但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内地或者被告有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四)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经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当事人不得用协议方式排除我人民的法定管辖。(五)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对该诉讼有管辖权。(六)涉港澳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协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国外某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起诉。如果仲裁协议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并就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关于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如何管辖和受理的规定:(一)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二)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三)涉港澳经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内地,但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内地或者被告有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四)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经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当事人不得用协议方式排除我人民的法定管辖。(五)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对该诉讼有管辖权。(六)涉港澳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协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国外某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起诉。如果仲裁协议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并就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第2种观点: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使用一般地域管辖,诉讼因素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项引起纠纷的诉讼统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法则按特别法处理。一、破产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新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上述两个条款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这一法律事件,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确定的影响。其中,第20条明确破产申请受理不改变既有程序管辖的原则。既有程序的管辖由立案受理相关争议的或仲裁机构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确定,破产申请受理仅产生中止既有程序进行的效力:即在破产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既有程序继续审理。从条款的措辞来看,第21条的内容相当简单,但其确立了后发民事诉讼由破产集中管辖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讲,破产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因此,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与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破产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后发民事诉讼,破产的管辖权将优先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管辖权的。具体的讲,破产对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集中管辖,将不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约束,同样也不再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同时,从破产集中管辖在于促进司法统一并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出发,我们认为也必须破产以指定管辖方式转移其对后发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利。二、装饰装修合同是不是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两类:一类是国内案件的专属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则是:因三资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三、涉台离婚案件要怎样办理同胞与同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居民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作为管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二)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三)涉港澳经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内地,但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内地或者被告有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四)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经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当事人不得用协议方式排除我人民的法定管辖。(五)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对该诉讼有管辖权。(六)涉港澳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协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国外某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起诉。如果仲裁协议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并就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