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一、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去哪里办理,去哪个办理(一)去方住所地的人民办理港澳同胞与同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如港澳台胞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居民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二)去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作为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管辖:1、居民一方要求与港澳台胞离婚的案件;2、一方与港澳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港澳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港澳台胞离婚的案件。(三)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的特殊规定根据《关于人民认可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地区有关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二、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怎么办理(一)办理涉及港澳台协议自愿离婚的情况1、需要办理涉港澳台协议自愿离婚的情况港澳同胞与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在办理时,如双方已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妥善处理,应共同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自愿离婚登记。(二)需要办理涉及澳台胞诉讼离婚的情况双方若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或虽能达成协议,但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协议自愿离婚事宜,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这一途径。(三)涉港澳台诉讼离婚提供的证据效力相关规定如果涉港澳台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来自港澳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三、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要准备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办理涉港澳台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胞应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资料外,还应提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港澳台胞通行证、身份证。 第2种观点: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受理。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居住在、澳门一方向、澳门地区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二)、居住在、澳门一方当事人向、澳门特区起诉离婚的,该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澳门特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协助执行。(三)、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是一方要求与在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凡是内地人民享有管辖权的案件,、澳门特区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作出决定。根据《关于人民认可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地区有关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