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设派出所不需要市批准。
县设立派出所是由本级报请上一级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和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分局、派出所的机关决定。
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行的有关内容,派出所是的派出机构,它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各级职能工作部门依法设立。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报请上一级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区的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分局。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所。
分局和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